|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辛立国、姜晓美所有的房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辛树芳、姜占武房产。 三、在查封期间,上述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转移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四、上列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3-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