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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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中准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3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3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变更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3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049.6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