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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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无锡市有缘工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无锡市有缘工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坐落于锡山区厂房。 二、被告无锡市有缘工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的租金161698.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0元,评估鉴定费3150元,二项合计10300元,由原告***负担3363元,被告无锡市有缘工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937元(原告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