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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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东方五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港保税区东方五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陈翔、张凤萍的2023771.61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