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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齐天进出口有限公司
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
烟台土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烟台土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齐天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6.19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为14587629.84元)元及利息(自199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7.8375%计算);

二、被告烟台土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齐天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1998年9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6.3525%计算);

三、驳回原告青岛齐天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738元,由被告烟台土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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