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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市南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33784元和违约金9775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市南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29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反诉被告(原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被告)青岛市南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应为691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被告)青岛市南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353元,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992元,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市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36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735元,反诉原告(被告)青岛市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604元,反诉被告(原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