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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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易海俊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赔偿款156489.46元及利息(以156489.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8元,减半后收取1744元,由原告太平洋公司负担32元,由被告易海俊公司负担17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