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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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外星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伊宁市南广影视有限公司 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宁市南广影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外星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042527.65元。 二、被告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14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