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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凌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360285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665元(原告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已垫付34333元),由被告武汉市凌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