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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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3349.72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给付被告***24731.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2.00元,减半收取计876.00元,鉴定费2700.00元,合计3576.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