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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北湖智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99万元; 二、被告武汉北湖智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支付利息(以1499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计付); 三、被告武汉北湖智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支付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武汉市天达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鑫九龙钙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北信和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北湖智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565元,由被告武汉北湖智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其余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