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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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振源广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三江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腾退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至五支沟间、107国道南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国用(2013)第050106048]中的6654.6平方米空地及1206.66平方米仓库; 二、被告武汉振源广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三江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6月8日至2019年7月2日期间的土地占用费4912500元,并按照空地635600元/年、仓库186400元/年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3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 三、驳回原告武汉三江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82.22元、评估费13000元,以上共计71382.22元(原告武汉三江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武汉三江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560.22元,由被告武汉振源广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2822元,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武汉三江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