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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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 大连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贷款人民币本息合计270918.29元(截止2019年6月18日),并承担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律师代理费5682元; 三、被告大连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9元,由被告***、***、大连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