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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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中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 苏州大学附属瑞华医院 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86752.5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被告沈明18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3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沈明负担368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