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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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新吴置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苏州高新新吴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8月17日签订的《吴江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12月29日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房屋返还原告苏州高新新吴置地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苏州高新新吴置地有限公司办理完《吴江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2016020864)网签备案注销手续。 三、原告苏州高新新吴置地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购房款1331805元;被告***应给付原告苏州高新新吴置地有限公司代偿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071087.06元,应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8233元,应承担违约金132920.60元。原、被告之间应付款相抵后,原告苏州高新新吴置地有限公司应返还***89564.34元,并于被告***协助办理完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后3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款项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7)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62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