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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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合玖货运有限公司 苏州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代偿款14000元。 二、被告苏州合玖货运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保额2000元内对被告***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3-2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