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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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洋渔业公司 广州南方房产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南方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海洋渔业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与原告***、苏锦婵、***、***、***、***、***、***、***、***、***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将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113号602房的产权过户到原告***、苏锦婵、***、***、***、***、***、***、***、***、***名下的登记手续,各占十一分之一。 本案受理费9900元,由被告广州南方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海洋渔业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苏锦婵、***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原告***、***、***、***、***、***、***、***及被告广州南方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海洋渔业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