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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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152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0152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20元(原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46元,由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24574元。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