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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众义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粤财物评估鉴定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
深圳市华联合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兴达源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深圳市长兴达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158979元;

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长兴达源物流有限公司施救费4750元;

驳回原告深圳市长兴达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726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负担3574元。鉴定费220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2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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