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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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惠通(集团)深圳公司 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6274号民事判决为:中国惠通(集团)深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费5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23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93元,由中国惠通(集团)深圳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4393元,由中国惠通(集团)深圳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