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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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环领先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北区树林塑料制品加工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5民初758号 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树林塑料制品加工部,住***。 法定代表人:倪景春,该加工部总经理。 被告: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浩平。 被告:天津中环领先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彦君。 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树林塑料制品加工部与被告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环领先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树林塑料制品加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树林塑料制品加工部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