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润泰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润泰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诚意金人民币31902元; 二、被告天津润泰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述诚意金的利息(以3190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2月24日至本金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润泰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9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