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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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重庆坤居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坤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54707.45元; 二、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坤居建材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万元; 三、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坤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8月26日期间的计算基数为3351501.33元,2015年8月27日至2017年1月29日期间的计算基数为3966972.08元,从2017年1月30日开始计算基数为4274707.45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坤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98元,减半收取20499元(已由原告重庆坤居建材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