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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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欣荣源盛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欣荣源盛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逾期本金189502.56元,截至2019年9月20日产生的逾期利息83703.28元;及自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国内信用证(卖方)议付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公告费860元,由被告天津市欣荣源盛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欣荣源盛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8元,由被告天津市欣荣源盛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欣荣源盛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