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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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毅娜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毅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276151元,并支付在2017年10月18日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期间每日按152.5元计算的资金利息; 二、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向原告重庆毅娜商贸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毅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1元(减半收取3426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2370元,合计5796元(已由原告重庆毅娜商贸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