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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天津市盛丰太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天津滨海中望实业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02×××40中的97819.60元享有所有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解除对第三人天津滨海中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02×××40中的97819.6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2245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