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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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 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439.6元,并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439.6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百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负担5元,被告***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