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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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娇淇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内向原告重庆娇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49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9496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7日起,按每月1%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娇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89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重庆娇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5元,由被告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此款已由原告重庆娇淇商贸有限公司垫付,被告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给原告重庆娇淇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王童川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翼 |
| 裁判日期 | 2017-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