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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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1民初1957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96749F,住***。 法定代表人:兰兴年,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99579W,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诉被告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要求原告***自收到以上法律文书7日内按上述文书载明的金额4900元交纳本案案涉的诉讼费用。现期限已过,但原告***未交纳相关诉讼费用。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