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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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世纪炜华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77264.10元; 二、被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向原告重庆银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6元,减半收取4443元,由被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银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垫付,限被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重庆银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