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五星教育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73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105.3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合计76105.36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未按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82060元,核定给付标的76105.36元,占请求标的的92.74%,案件受理费1851.5元,减半收取计92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7.21元,被告***负担85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