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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商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商社中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商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488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当季欠交费用为基数,自2014年3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商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承担(原告重庆商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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