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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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银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银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欠款179987.87元及利息(以179987.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12元,由被告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