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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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巨维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乐陵力拓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 乐陵齐青化工有限公司 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巨维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利率计算;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应扣除已还利息); 二、被告乐陵力拓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乐陵齐青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02元,减半收取245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551元,由被告山东巨维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力拓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