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夏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50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