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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原审被告山东倍得塑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被上诉人山东蓝色经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59.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759.48元,由原审被告山东倍得塑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170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蓝色经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518.96元,由被上诉人山东蓝色经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