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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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天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3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中“被告辽宁天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迎新电梯安装款800,300元”的判决内容; 二、辽宁天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李迎新合同外增加工程款220,000元; 如辽宁天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李迎新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806元,由辽宁天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1,803元,由李迎新负担6,0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31元,由辽宁天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3,585.93元,由李迎新负担6,245.0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天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