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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森迪安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629309.14元; 二、被告重庆森迪安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欠付工程款10899213.99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欠付工程款10629309.14元为基数,分别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工程款及利息向原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9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921元,由原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被告重庆森迪安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承担999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