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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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1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1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上诉人湖南华东置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最高余额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华东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变更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1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湖南省富湘小额贷款集团邵东宏源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湖南华东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邵阳市东风路广场的房产(邵房权证字第××号,邵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被上诉人湖南省富湘小额贷款集团邵东宏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上诉人***、湖南华东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