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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县汇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垚隆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垚隆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唐县汇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35,385.93元及截止到2020年1月14日的利息103,991.40元,2020年1月15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以3,535,385.93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河北垚隆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唐县汇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0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唐县汇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85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45,485元,由被告河北垚隆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连带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20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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