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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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护理费及伙食补助费共计43550.00元。 案件受理费889.00元,减半收取444.5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