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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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中心 河间市双宇塑料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4430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6元,减半收取计3973元,由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