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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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嘉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嘉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107000元,支付原告河南嘉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金使用费59920元(2020年4月28日后按年利率24%另计),合计1669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7.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