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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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宏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万事利实业(嘉兴)有限公司 平湖市亿旭箱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9)浙0411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平湖市亿旭箱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嘉兴市宏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二、撤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9)浙0411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9)浙0411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平湖市亿旭箱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嘉兴市宏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应对上述第一、三项中平湖市亿旭箱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财产保全费190元,合计281元,由平湖市亿旭箱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嘉兴市宏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