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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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市兴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743525.86元,以及停产停业补偿109057.83元、提前签约奖33564元,总计886147.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920元,由原告***承担12842元,由被告南昌市兴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100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7-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