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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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岩支行 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04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岩支行,住***。 负责人何胜义。 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民终1114号裁定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岩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郑跃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豪迪 |
| 裁判日期 | 2019-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