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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兴欣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市万意贸易有限公司
红日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
温州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04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住***。

负责人张亦银。

被执行人温州兴欣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雪英。

被执行人红日控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万意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民初4544号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兴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日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万意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温州兴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日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万意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兴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日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万意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郑跃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陈豪迪

裁判日期 2019-1-25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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