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清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莱芜市清恒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佳恒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开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开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改造合同款80000元; 二、被告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开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16000元; 三、驳回原告潍坊开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370元,由被告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