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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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人民医院 沈阳鸿业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沈阳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9)辽018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二、变更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9)辽018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第八项“沈阳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 三、驳回各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沈阳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