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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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亚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优必胜钢管冷辗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 哈轴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轴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25000000元及利息600000元(利息600000元计算至2016年11月7日;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500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授信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 二、被告河南优必胜钢管冷辗有限公司、河南中亚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哈轴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优必胜钢管冷辗有限公司、河南中亚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哈轴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被告哈尔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5000000元; 四、被告哈轴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任意一方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履行债务(不含被告哈轴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履行利息部分)后,就已经履行部分另一方被告不再对原告负有履行义务; 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800元,由被告哈轴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优必胜钢管冷辗有限公司、河南中亚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